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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5-10-28 来源:中国机电数据在线 编辑: 点击: |
根据商务部统计,2004年加工贸易下的机电产品出口为2398.9亿美元,同比增长41%,占加工贸易出口的比重73.1%,占机电产品出口比重的74.2%。
贴牌生产在电子电气领域尤为盛行
近几年,来料加工和贴牌生产在我国各个行业发展非常迅速。在电子电气行业尤甚。
来料加工和来料装配统称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加工贸易的主要形式。从广义上来说,就是运用国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装配整机,收取加工费或装配费。按我国海关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的管理规定中所称的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主要是指:1.由外商提供(包括外商在国内价购)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简称料件),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我方加工单位按对方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给对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2.将料件和成品分别计价,分别订立合同,对开信用证,不动用外汇,料件和设备的价款在成品出口价格中扣除,我方净得工缴费,又称各作各价。3.由外贸(工贸)公司与外商签订合同,承担加工装配业务,然后组织工厂生产,外贸(工贸)公司同工厂之间按购销关系办理。
贴牌生产(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OEM),英文直译为原始设备制造商,但其基本含义为定牌加工,俗称“贴牌”。具体说就是:本企业的产品有市场有渠道,而生产能力有限,甚至连生产线、厂房都没有,为了增加产量销量,或为了降低新上生产线的风险,或为了赢得市场时间,通过合同订购方式委托其它同类产品厂家生产,所订产品低价买断,并直接贴上自己的品牌商标,这种委托他人生产的合作方式即为贴牌生产。对于受委托的厂家来说,只要按委托厂家设计生产,或将现有产品稍作改动甚至不作任何改动,只改商标与重新印制包装箱便大功告成,完成了出口或内销运作。由于不用去操心市场营销,精力可集中于生产,因此被委托企业便可通过批量生产和薄利多销的优势创造出经济效益来。
如果来料总价与制成品价格差幅较大或贴牌生产中的加工费较高,则将给生产者或加工者带来丰厚了利润。但目前的情况是什么呢?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03年11月21日在中南海紫光阁接受美国《华盛顿邮报》总编唐尼的采访时谈到中美贸易争端,他说,“中国出口的产品,65%是中外合资或者是外国独资企业生产的。一半以上是来料加工。出口产品中的许多丰厚利润,都被外商拿走了。”
产品周期分为新产品、成熟产品及标准化产品三阶段
弗农(Vernon)于上世纪60年代提出了产品周期理论,主要用于解释国际投资的空间变化。弗农把产品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新产品阶段、成熟产品阶段和标准化产品阶段,并将这些阶段与企业的区位选择和投资联系起来。在新产品阶段,需要较高的科学技术水平(保证新产品开发)、良好的通讯接触条件(联络消费者与生产者)以及较高的消费水平(提出对新产品的需求)。
这些条件要求,使得新产品的发明和生产出现在主要发达工业国(如美国)的都市中心。随着市场需求的增加,生产在主要工业国增长的同时,也开始在其它发达国家进行。但生产仍集中于主要工业国,产品通过出口供应它国市场。在成熟产品阶段,产品的设计和生产已经实现部分标准化,无需进行较大变化。这使得用已有的技术从事长期生产成为可能。企业开始更多地关注生产成本,会在出口和投资它国生产之间进行利润权衡。当出口商品的边际生产成本加上运输成本大于在当地直接生产的平均生产成本时,企业便会选择直接投资。
企业没有核心技术则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
2004年底,上海市市长韩正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表示,虽然上海的汽车产业已成规模且发展迅速,但历任的市委书记和市长,都有睡不着的经历。究其原因,韩正说:“真正的核心技术并不在我们手上,睡觉的时候都惦记着这个核心技术,你没有核心技术,说不行就不行了,看看今年很好,明年说不行就不行了。”
根据弗农的产品周期理论,只有产品到了成熟阶段之后,跨国公司才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生产,这就从整体上决定了其在中国投资企业不可能采用最先进的技术。事实上,跨国公司总是保持其母公司与海外的子公司的技术优势,这样能够使其在以后的投资活动与东道国的政府和企业谈判时保持实力上的优势,以提供先进技术为条件而逼迫东道国政府与企业做更多的利益让步,同时又不影响母公司的先进产品向东道国出口。许多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了企业,但同时又向中国出口大量产品。
不利竞争条件削弱中国企业研发能力
我国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实现了持续的高速增长,在此过程中,对外贸易特别是加工贸易和大规模的引进外资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之所以竭力引进外资,其目的本来是为了通过国际分工获得外国的先进技术,加强本国的国际竞争力。
然而实际上,中国企业在下列不利的竞争条件下,研究开发能力变得越来越薄弱。
首先,在贸易领域,由于对加工贸易实行过多的优惠税收制度,原材料的大量进口对国内原材料产业的发展造成严重冲击。受此影响,很多企业纷纷转向加工贸易制品的生产,从而阻碍了产业的升级。
其次,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等海外直接投资弥补了中国企业的技术力量不足的同时,外资企业凭借其技术实力、资金实力、商标和销售网络等经营资源的压倒性优势完全掌握了经营主导权,控制着生产核心技术和主要工序,只把劳动密集型部分或将过时的技术交给中方负责。在此种情况下,中方生产产品的附加价值非常少,利益分配结构严重失衡,无法完成资金积累。
第三,外资正在通过企业形式变更的方式使中方掌握技术的难度增加。目前已有许多企业由中方控股变成外方控股,由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变更为独资企业,将技术以及核心加工工序完成掌握。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发布的“2003年中国电子信息产业经济运行情况展望”报告在谈到目前电子行业存在的问题时指出,“合资企业独资化现象日益突出”。“根据加入WTO承诺,我国对三资企业的限制政策逐步放开,一些外资企业抓住时机,调整内部经营策略,快速进行战略转移。
越来越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独资倾向日益突出,表现为将新技术与增值业务转向独资企业;以提供新技术为条件换取对合资企业的绝对控股;对投资回报率高的合资企业实施收购中方股权等,这对我国合资、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形成负面影响”。
引进外资的发展方式,日本也用过,韩国也用过,日本产生了索尼、松下,韩国有了大宇、现代。中国近几年也形成了一些著名的品牌,如电器制造领域的海尔、长虹、康佳、海信、厦普等等、但需要提出疑问的是,哪些是中国的民族品牌?它们又拥有多少自主产权的技术呢?它们在外国企业的竞争压力下,将会坚持多久?
我们引资是希望得到下蛋的鸡,而不是老得不能下蛋的鸡或一直是鸡蛋且无法孵化出新生命。
竞争战略历经价格、质量、品牌和技术四阶段
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企业在走向海外市场的过程中,遇到了同行各种各样竞争战略,大致包括这几个阶段:价格竞争战略、质量竞争战略、品牌竞争战略、技术竞争战略,这些竞争战略是逐渐升级的。在加入WTO的前几年,我国一些企业已经历过价格竞争与质量竞争的阶段,而且借助于我国的资源与劳动力优势,他们并没有输给国外的竞争伙伴,我们不断增加的出口贸易额向我们证明了他们在这些竞争中属于胜利的一方,但接下来所遇到的品牌竞争和技术竞争中能否继续旗开得胜则需要我们特别的关注。
品牌竞争战略是通过产品的名牌效应对消费者产生作用,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力和产品的潜在市场,但其影响的只是部分消费者,对于普通消费者的影响力不大。但技术竞争则不可小视,其结果可能是限制一种产品、一种企业,甚至一个产业的发展。
在我国入WTO之后,WTO成员在享受中方提供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同时,也必须对等地向我方提供相同的待遇。由于关税已下降、配额大多已取消,它们对我产品出口的限制作用在逐步减少,但新形式的贸易限制措施已形成气候,且对我造成的负作用不可小视。其中与技术竞争战略相关的主要有技术性贸易壁垒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我国电子电气产品生产企业应对此特别加以关注。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TBT)。WTO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前言中规定“各成员认识到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应在其他方面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这里规定了各成员可以采取贸易管理措施的五个理由,但自乌拉圭回合以来,一些成员就利用这五个理由对一些进口产品肆意地设置各种不合理措施,构成了“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同时违反了该协定的相关规定,从而形成了WTO反对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近两年来,各成员向WTO/TBT委员会通报的相关技术性贸易措施数量直线上升,同时在WTO/DSB中,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贸易争端数量也在增加,这些都是明证。
欧盟电子电气两指令自起开始酝酿起,就成为WTO/TBT例会中各方争论的焦点问题。十年来,一些成员仍在向欧盟质疑电子电气两指令实施的合理性并对关注指令实施对正常的国际贸易产生的影响。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实质是国家间技术上的比拼,是关于技术的争夺。以欧盟电子电气两指令为例,其中的《关于在电子电气产品中限制使用其些有害物质指令》中目前提及的有害物质是六种。为何定六种,而不是五种或十种?而且该指令还附有一个豁免清单。指令公布前后,许多国家对些持有不同意见,纷纷游说,结果是,目前欧盟仍在征求各方对清单的调整意见。这些只能说明一个问题,这些物质种类和清单的多少,与欧盟相关产业所掌握的新技术十分密切。反向证明了,对于这些要求替代的有害物质,欧盟企业均已寻找到了替代物质或是掌握了替代技术,而豁免清单中的产品是目前欧盟企业仍没有掌握或不甚掌握的。一旦欧盟产业掌握了新的技术,则物质种类和豁免清单内容都是可以随时调整。在该指令第6条中规定“委员会也将根据科学事实并考虑预防原则,研究条款4(1)中的物质是否需要调整,适当时,可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出建议”。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其调理的科学依据是什么?是欧盟企业的技术,美国企业的技术,还是中国企业的技术?毋庸置疑,是欧盟境内的企业所掌握的技术。
(二)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措施。《TRIPS协定》生效后,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世界贸易中的基本规则。随着我国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出口产品结构的不断优化,知识产权纠纷正日益成为我国产品进入外国市场的主要障碍之一。近三年来,国外公司频繁提出知识产权诉讼,如DVD专利收费案、思科诉华为侵权案、丰田诉吉利侵权案、通用诉奇瑞再侵权案等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反映了我国企业应对知识产权诉讼的严峻形势。
一些国家还对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制裁措施,例如,美国的337调查。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关于不公平贸易做法的规定进行的调查。根据该法,ITC可根据美国企业的申诉或自行对外国企业在向美国出口过程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在实践中,337调查主要针对外国企业在美国市场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例如侵犯美国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实用新型和设计方案权的行为。如果ITC经调查认定外国企业在美国市场上侵犯了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ITC有权采取禁止侵权产品进口、禁止侵权企业从事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行为、没收侵权产品、罚金等救济方式。
中国已成为美国337调查的主要受害国
自1975年至2004年底,美国共发起了537起337调查。1986年12月,美国对原产于我国、韩国和希腊的皮毛衣类发起了第一起337调查;截至目前,美国发起的涉及我国产品的337调查共40起,涉及产品从轻工产品、纺织服装向工程机械、化工及医药原材料逐步升级,而且绝大部分采取了最终限制措施。最近三年,美国对中国产品发起的337调查案的数量呈上升趋势,中国已成为美国337调查的主要受害国。
在美国对中国大陆已结案的28起337调查案中,以和解方式结案的有7起,申诉方撤诉的5起,被裁决被诉方不构成侵权的4起,被裁决被诉方侵权成立的案件共12起,只43%。中国企业在应对337调查中一直处于被动地位,就算是最后和解,也大多因为没有筹码而以中方应诉企业支付高额的专利许可费结束。在我国企业败诉的案件中,其中有一大部分是企业没能积极应诉,行政法官直接采用缺席判决的方式认定我国企业侵权成立。而一旦确定侵权成立,ITC就会发布普遍排除令或有限排除令,使相关产品不得进入美国市场。
从拥有美国专利权的美国公司和外国公司的角度来看,337条款的吸引力之一就在于其救济令所具有的强大威力。在提出的337条款诉讼的美国公司和外国公司中,有越来越多的公司要求对来自中国生产商的进口商品实施普遍排除令。由于337调查的限制措施常扩大适用至其上游产品和下游产品,因此其对我国对美出口的总体影响将远大于对涉案产品对美出口受到的直接影响,又由于过去作为被告的中国企业大多选择不辩护甚至不出庭这样的消极方式,这无疑使得原告方更加理直气壮。
作为一种程序简单、措施有效的进口限制手段,337条款很可能成为美国企业借以限制我国产品,特别是机电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对美出口的主要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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