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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包装实施新规定
日期:2006-8-9 1:59:21     来源:中国工业报   编辑:  点击:

  为有效应对国外技术贸易壁垒,确保进出口食品安全卫生,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新的《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材料检验监管管理规定》,并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关部门将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由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企业生产的食品包装容器实施周期检测。
条例明确规定,首次用于加工出口包装的原辅材料,包括印油、助剂等应经检测合格并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未备案的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包装容器不得用于包装、盛放出口食品。进口食品包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销售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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